《深圳市数据产权登记管理暂行办法》

深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近日印发《深圳市数据产权登记管理暂行办法》。


按照《暂行办法》,数据产品,是指自然人、法人或非法人组织通过对数据资源投入实质性劳动形成的数据及其衍生产品,包括但不限于数据集、数据分析报告、数据可视化产品、数据指数、应用程序编程接口(API 数据)、加密数据等。


《暂行办法》规定,在登记机构完成登记,取得相关登记证明的自然人、法人或非法人组织,对合法取得的数据资源或数据产品享有相应的数据资源持有、数据加工使用和数据产品经营等相关权利。经登记机构审核后获取的数据资源或数据产品登记证书、数据资源许可凭证,可作为数据交易、融资抵押、数据资产入表、会计核算、争议仲裁的依据。


《暂行办法》规定,登记机构应当运用区块链等相关技术,对登记信息进行上链保存,并妥善保存登记的原始凭证及有关文件和资料。其保存期限不得少于30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登记机构不予办理登记:关系国家安全、国民经济命脉、重要民生、重大公共利益等国家核心数据的;数据获取方式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或应获得数据来源方授权而未获得授权的;存在尚未解决的权属争议的;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暂行办法》自2023年7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